应尽快全面重新认定参战退役军人身份

廖生明 2019-02-06 17:03 评论(2)

 应尽快全面重新认定参战退役军人身份

   民政部2008年2月公布的数字是:截至2007年底,全国共有国家抚恤、补助各类优抚对象545.7万人,由于新增加了参加作战和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优抚对象比上年同期增加49.3万人(《中国开始补助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http://www.enorth.com.cn  2008-02-04 11:58)。由此可以推算出2006年底全国共有国家抚恤、补助各类优抚对象496.4万。这496.4万按近年的死亡率算,大概一年死亡8万人左右。也就是2007年认定的两参人员(领两参补贴人员,下同)约57.3万人。2018年8月16日据民政部官方网公布的《全国退役军人优抚对象总人数明细表》显示:2012年领取两参补贴人数为214.6万,2013年领取两参补贴人数为221万。

    优抚工作的最大问题不是退役军人美好生活的愿望与优抚待遇的矛盾,而是优抚工作中政策落实不到位与弄虚作假、冒顶冒领现象十分严重之间的矛盾。弄虚作假最严重的是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的认定与两参退役军人的认定。正在征求意见中的《退役军人保障法》提出建立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制度,我希望这项制度的获利者是真正在战场撕杀的指战员,而不是大量冒名顶替人员,希望能够为这项制度叫好的,感到满意的是真正在战场撕杀的,经历战场环境的指战员,而不是所谓后方保障人员。雷州市原有享受参战补贴待遇人员4335人,经核实共发现1235人涉嫌造假骗取参战补贴,也就是约30%是假参战。我不知道是否完全查清了,如果是完全查清了,那么应该说雷州造假现象并不严重,其它地方比这严重的多。导致这种情况,有复杂的原因。

一是参战身份认定政策的先天基因缺陷。民政部最先想到应给退役军人生活困难补贴的不是两参人员,而是带病回乡退役军人。而带病回乡退役军人身份认定中对带病的认定非常混乱。一般地说人老了以后都会有这样那样的病,但这些病和当年当兵有什么关系?如何证明?至少我所认识的领取带病回乡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人,看不出有什么特别严重的病,更看不出有什么和当年当兵有关的病。一般地说当年都是年轻人,没有什么特别严重的病,得了小病有人到医院去看,就有记录,有人没有到医院去看就没有记录。年老时的病和当年当兵有什么关系看不出来,更是无法证明的。现实是一些和民政干部有特殊关系的人领取了这项补贴,以致发生了这样的情况。77年1月入伍的战士到79年初已经服役期满,积极要求上前线并最终被调往参战部队参加作战的没享受任何待遇,而不写请战书,要求退伍回乡的凭关系享受到带病回乡生活困难补助。也许是这样的情况有点说不过去,2007年出台了农村和城市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两参人员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认定带病的各种弄虚作假的方法自然而然地带到认定参战中来。

二、对档案无参战记载或无档案人员的身份认定办法为弄虚作所假开方便大门。对上述人员的参战身份认定办法是:一是由本人写一份参战经过的材料。二是有2名战友出具证明材料,并亲自到县级民政部门当场填写《参战人员证明表》(见粤民优〔2007〕18号附件3)。证明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档案有参战记载、其原服役部队为中央军委确认的参战部队、已被当地民政部门认定为参战身份和已享受参战生活补助的参战人员;(2)与被证明人必须具有“四同”,即同时参战、同地点参战、同一个部队代号、同属一个营级单位(含营级以下单位);(3)承诺对出具的证明承担相应的责任。这里所谓作战经过不知有何意义,民政部门如何判断陈述真假,如何防止没有参战人员套取和转述别人的参战经过当作自己的参战经过。又如何防止证明人作假证明,特别是物质利诱下作假证明。所谓相应的责任是什么责任,这个相应责任能有效防止作假证明吗?更荒谈的是不仅档案无参战记载人员可以被认定为参战,而且无档案人员也可以被认定为参战。从理论上说这种认定办法不仅可能把没有参战的退役军人认定为参战,也可以把没有参过军的社会闲散人员认定为参战。这是何等宽松啊,如此宽松还嫌不够,还特别强调认定工作宜粗不宜细。规定宜粗不宜细还不够,还强调要从源头上减少攀比。不知道如何从源头上减少攀比,是不是指认定工作秘密进行。此外规定不再到原部队查阅资料。这种规定本身就包含极大的暗示:民政工作人员可以大胆地弄虚作假。

虽然不能绝对肯定是不是有参了战,而其档案却没有参战记载的情况,但可以肯定地说,即使有也是非常罕见的。一是除参战立功人员外,还有火线入党,这些人员会有立功和火线入党的记载。没有立功也没火线入党的人,会给个嘉奖,那么档案中获奖卡片有纪录。个人手上有立功证书和嘉奖证书。负了伤的人,有负伤方面的记载。此外《军人登记表》和退伍时《个人鉴定表》会记载参战情况。最有可能参了战档案没有参战记载的是那些战后调往非参战部队,或者被选拔进入步校的。但是这些人是以战斗骨干身份进入步校或调往非参战部队,又岂能档案中毫无参战记载呢?最复杂的情况是从其它军区调往参战部队参加作战,战后又调往边防守备师,然后又作为战斗骨干调往其它部队的。事出必有因,参战但其档案却没有参战记载必有其原因。将档案没有参战记载认定为参战,首先应该做的是弄清没有记载的原因。靠写一个战斗经过和两个人证明就认定参战的做法好比空中楼阁没有任何说服力和可靠性。比如福州军区有一批调往河南的兵,没有参战,假如其调入的部队有参战,找两个关系好的战友证明其参战岂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写一份参战经过也不难。到原部队查阅资料是弄清是否参战的最好办法,但不知为什么要规定不再到原部队查阅资料。防止作假的次优办法就是攀比,也就看同一批调动的其它人有没有参战,而偏偏要从源头上减少攀比。虽然提到证明人要负相应责任,但没有指明确具体负什么责任,从未规定没有参战冒称参战要负什么责任,从理论逻辑更不能要求证明人负什么责任。从一些被揭发出来冒领参战补贴的案件比如雷州骗补案,也没有提到证明人承担了什么责任,从中也可以看出证明人并不要承担什么责任。更荒谈的是没有档案的人,也就是不能证明是否参过军的人也可以被认定为参战。

三、大规模落实参战身份认定是2008年至2012年十八大前,这段时间正是苍蝇老虎活动最猖狂的时期。参战身份认定不能不受这个时期的风气影响。况且当时定期补助金额还比较低,又是拿国家的钱。民政部门对弄虚作假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或者得到好处就乱认定的现象比较严重。认定过程和结果不公开,也许只在村公开,而不是向全县参战人员公开,而同一个村不会因攀比而揭露出弄虚作假,公开或不公开也就没有区别。这些因素都导致弄虚作假的大量存在。

四、从实际认定情况看,有战前退伍或战后入伍的被认定为参战,有78年12月份入伍的被认定为参加炮击金门。有76年3月入伍的空军地勤人员被认定参加了79年中越自卫还击战。有在海军服役的被认定参加了79年中越自卫还击战。有人享受了参战补贴也不敢对乡亲父老说自己参战,而说自己所在部队番号参战了,所以能享受参战补贴。民政部门甚至通过把出生日期改为入伍时间,把入伍时间变成退役时间从而把某些没有参战的人认定为参战。当年退伍回乡时和陌生人谈到参战, 对方会问:“会不会怕?”。现在和陌生人谈起参战,对方会问:“真打战啊?”。从中可以看出假参战问题有多严重。

五、参战概念被搞得混乱不堪。常识意义上的参战,当然是指参与作战,而不是做了一些与战争或战斗有关的事就可能算参战。我听民政局长说,待命部队可以算参战。我问:生出一个活崩乱跳的孩子,与准备生孩子是一回事吗?从网查:“参战退役人员包括直接参加战斗的人员和作战指挥人员、作战保障人员”,其中,“作战保障人员”是指在作战环境下进行后勤保障的人员。不知作环境该作如何解释。待命部队是否属于作战环境下进行后勤保障的人员。现在我不知道如何理解参战。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就解决个别参战人员的生活困难而言,参战补贴也许有一定的作用。但就提高军队战斗力和树立尊崇军人的社会风气而言,由于大量假参战人员冒领参战补贴情况的存在,可以说总体上是起负面作用的。一方面参战补贴水平不高,另一方面又有大量假参战人员冒领参战补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激起真正参战退役军人的强烈不满。这种不满甚至比没有参战补贴时还更甚,也许是制定参战补贴政策时所始料未及的。为此,我要求全面重新认定参战身份。一是明确参战概念。参战概念应与正常理智的人所理解的参战相一致,应有利于提高部队战斗力,应体现贡献与待遇相一致的原则。不能把做了一点点和战斗有联系的工作而并未到达战场的界定为参战。二是由中央军委依据部队档案记载统一认定参战身份,彻底杜绝弄虚作假的空间。三是印制参战名录,让所有参战人员名留青史,同时让弄虚作假者没有隐藏的空间,也防止一些人假冒参战身份从事违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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