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敬琏先生新文,印证了支付宝反垄断案的合理性!

李震 2019-01-27 22:10 评论(0)

 2019年1月24日,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先生,在《比较》发表了署名文章——“平台经济与公共政策”。观点摘录如下:

以BATJ(百度、阿里巴巴、腾讯和京东)为代表的平台经济蓬勃发展。信息产业本来是一个“高固定成本,低边际成本”因而造成“赢家通吃”的产业。

对垄断的这种担忧,是因为垄断乃导致市场失灵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对滥用行为的界定,有关法规往往只针对典型的滥用行为规定一些概括性的条款,因此对实践中出现的新行为,界定上就面临较大困难。

重要的是如何保持良好的竞争环境,使现在具有优势的企业只能靠改善服务和创新来保持其市场地位。平台企业往往是供应方和需求方接入并互动的“基础设施”,是交易设施的提供者,因此具有准公共品属性。

公共政策的要点,就是捍卫消费者利益和社会福利,采用正确的方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吴敬琏:平台经济与公共政策,《比较》


为了优化和完善宏观制度设计与微观法律执行的对接路径,2018年3月底,长期专注于金融竞争制度(含金融反垄断、金融反不正当竞争和金融消费者权益)研究的起诉举报人,起诉、举报了因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支付宝、蚂蚁金服、阿里巴巴和马云。

他认为,支付宝全球用户超过9亿,国内用户6.6亿,是全球最大的移动在线支付平台,同时也是中国第一大第三方支付平台,是事实上的系统重要性支付机构。它倚仗大而不倒优势,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破坏了金融市场公平竞争,侵害了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合法权益。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违法侵占所有用户的代收代付款(即:备付金)的孳息(含利息等)所有权;第二,违法在支付宝平台场景中设置不合理的基金交易条件。

由于支付宝过去给平台用户带来极大的便利,起诉举报引起了巨大非议,对于起诉举报人的诋毁、嘲讽接踵而至。即便如此,起诉举报人认为,任何事物都不是完美的,在法律面前不能以功盖过、功过相抵,更不能对违法行为视若无睹。采取起诉举报行动,只是希望支付宝这家大而不倒的支付平台机构,不折不扣地履行《蚂蚁金服客户权益保障承诺书》,带头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

然而,维护支付市场公平竞争的法治化道路仍十分曲折。在诉讼方面,一、二审法院以协议管辖条款为由,裁定不予立案;在举报方面,相关部门已确认收到有关材料,但至今没有正式答复。

尽管如此,他始终坚信,虽然支付宝方便了百姓生活,促进了金融科技的发展,但是,恰如吴敬琏先生所言,通过法律途径遏制支付宝作为系统性支付交易平台违法实施垄断行为,具备充分的合理性!与此同时,从当前中国经济新常态下进一步提质增效、跨越中等收入陷阱以及顺利实现消费者福利来看,也具备了必要性

2018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分析小组发布了《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8)》,指导小组包括央行、财政部和金融监管部门的领导。《金稳被告》明确指出,控股支付宝的蚂蚁金服公司是金融控股公司,“不能违背公平竞争和反垄断规则”,“不得通过关联交易开展不正当利益输送、损害投资者或消费者权益”。

吴敬琏先生,是我国经济学界的泰斗,撰写的“平台经济与公共政策”一文,进一步印证了起诉举报支付宝违法垄断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去年底,《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8)》出版,明确了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思路之一,就是“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和“不得损害投资者或消费者权益”。蚂蚁金服在今年1月14日宣布,支付宝已完成断直连、备付金集中存管和备付金账户销户。事实在不断地证明,尽管阻挠、障碍较多,但支付宝反垄断案绝不是吹毛求疵、博人眼球,更不是夸大其词、哗众取宠,而是以客观合理、求真务实的精神,探究法治化的金融市场公平竞争之路。

——李震(起诉举报人),2019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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