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在王上,王在法下

刘军宁 2016-03-16 10:47 评论(0)

 ——从《大宪章》到美国宪法的宪政保守主义的脉络

  今年是英国《大宪章》签署800周年。在与英女王共同出席的《大宪章》800年庆典上,英国首相卡梅伦宣称:《大宪章》改变了世界,永远改变了政府和人民之间的权力平衡。的确,在世界上的许多国家,权力的天平至今还是偏向政府一边的。当年,英国通过《大宪章》做到的,至今,在许多国家还没有做到。

  800年前,数十名有爵位的贵族与坎特伯雷大主教在苏格兰王和威尔士王的见证下,迫使英王约翰签署了《大宪章》。这部宪章确认:王在法下,国王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国家应该尊重与保护个人的财产权、人身权与自由,政府征税应该先得到纳税人的授权与同意,未经正当的法律程序不得定罪。所以,它也被称作《自由大宪章》。在签署之后,《大宪章》也几经坎坷,数次废立,最后被正式确立为正式的法律。

  《大宪章》并不是横空出世的。约翰王的曾祖父,英王亨利一世,在1100年即位之际,就颁布了一部《自由宪章》(Charter of Liberties)。这部宪章保障贵族的财产权与人身权,是《大宪章》的先声。但是约翰王却无视这一宪章,践踏贵族国民的自由权,任意掠夺国民的土地、财产,未经同意就征税。于是,贵族们决定采取行动,用成文的法律文件来限制国王与政府的权力,保护个体的自由权、财产权与人身权。这个法律文件就是《大宪章》。它用法律约束了暴力,用自由压倒了权力。从《大宪章》对自由传统的贡献来看,后来人们称之为《英格兰自由大宪章》(The Great Charter of English Liberties),可以说是名至实归。

  《大宪章》是对盎格鲁自由传统的进一步确认。为了重申这一自由传统,《大宪章》开宗明义地强调,“首先,我们感谢神通过宪章向我们自己和我们万世万代的后代证实英国教会需要自由,充分拥有所有权利和完全的自由。”“我们还给予在王国中的我们还有万世万代后代以下列举的自由,坚持并将这种自由传承给他们,一代一代传承下去,直到永远。” 《大宪章》把个人自由置于国王的权力之上,用法律确立了英国人的自由和法治的诸原则。《大宪章》所确立的是个体的自由。这样的自由,连国王也必须尊重。

  《大宪章》是盎格鲁自由传统的里程碑。它产生于在英国,但是其作用并不局限于英国。它传达的是普世的信息,它贡献的是人类自由的共同传统。《大宪章》所确立的“法律之下的自由”不仅是英国人与生俱来的权利,而且是全人类每个人与生俱来的权利。

  美国法学家萨姆纳认为,有一条笔直的路从《大宪章》的签署地兰尼美德(Runnymede)通向独立宣言与美国宪法的诞生地费城。在今天的美国国家档案馆大厅,紧邻着高悬的《独立宣言》便是当年《大宪章》的13世纪珍贵抄本。美国建国后,《大宪章》从英格兰延伸到北美,构筑了盎格鲁-美利坚的自由传统。当英国的殖民者抵达北美新大陆之后,也将盎格鲁的自由传统与《大宪章》的精神带到了那里。1606年《弗吉尼亚宪章》、后来的《独立宣言》、宪法和《权利法案》,都贯穿了《大宪章》的政治理念。《独立宣言》与美国宪法再现了《大宪章》的精华。《大宪章》的原则继续渗透到最高法院的审判中。《大宪章》对美国的意义远远深于对美国宪法这一单一文件的影响。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曾援引《大宪章》达百次之多,即便它不是美国的正式法律。

  《大宪章》所承载的自由与正义,法律与秩序,将在下一个八百年继续鼓舞与引导着热爱自由的人。就生命力而言,《大宪章》已有漫长的过去,可以相信,它将有更加久远的未来。《大宪章》,从发端于英国的自由传统,传承为美国的自由传统,同时在扩展为是人类自由的大传统。从《大宪章》到美国宪法的传统是一个保守自由的传统。《大宪章》是保守自由的宪章,美国宪法是保守自由的宪法。美国的宪法是一部保守主义的宪法,它保守的是《大宪章》所光大的自由传统,继承的是《大宪章》的宪政原则。这一传统在在美国也被称为宪政保守主义的传统。英国二十世纪伟大法学家丹宁勋爵认为:《大宪章》是历时历代中最伟大的法律文件,是个人反对专制赢得自由的基石。

  最后我想用《大宪章》结语来结束这篇短文:“英国的臣民及其子孙后代,在任何事件中,适度而和平,自由而安静,充分而完全,享受上述各项自由、权利和让与。”如此享受这样的自由,不仅限于英国国民及其子孙,而且同样适用于各国国民及其子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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